(2017)粤52刑更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嘉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嘉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76号罪犯吴嘉林,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嘉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吴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嘉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7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嘉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