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凌方、黄学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凌方,黄学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凌方,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学礼,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于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摩的司机,住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凌方、黄学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凌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黄学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在案被告人赵凌方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700元,被告人黄学礼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赵凌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凌方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凌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原审被告人黄学礼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赵凌方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黄学礼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凌方撤回上诉。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代兴审判员 叶仲铭审判员 刘新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