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庄爱宝、邓惠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爱宝,邓惠明,黄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庄爱宝,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邓惠明,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邓惠明,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医务人员,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安成,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庄爱宝申请执行邓惠明、邓惠明、黄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邓惠明、邓惠明、黄安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