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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盈资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金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盈资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盈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C18-29室。法定代表人阎泳希。被执行人昆明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1单元707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京仲调字第0070号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761689.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