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俊伟黄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燕,陈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60662。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燕,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俊伟,男,199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燕、陈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本案执行费3650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伟、黄燕(2017)渝0118执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汪 宏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