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55号原告冯厚香与被告熊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厚香,熊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55号原告:冯厚香,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住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厚香与被告熊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厚香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厚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原告冯厚香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