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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516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杰、吕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吕志杰,胡楠,吕芳杰,李步阳,赵彦鹏,卜俊霞,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16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吕志杰,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胡楠,女,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吕芳杰,女,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步阳,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彦鹏,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中,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卜俊霞,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邢台桥东区开园南路503号,联系方式1316659****。法定代表人:吕志杰。关于张杰��请胡楠、吕芳杰、吕志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吕志杰、胡楠、吕芳杰、李步阳、赵彦鹏、卜俊霞、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志杰、胡楠、吕芳杰、李步阳、赵彦鹏、卜俊霞、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楠(身份证号:)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楠(身份证号:)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