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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景波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波,王炳帅,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波,男,1965年0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炳帅,男,1982年0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丹,女,1979年05月26日出生。王景波申请执行王炳帅、王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景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炳帅、王丹按照判决给付金额14596.6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炳、王丹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炳帅、王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景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炳帅、王丹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景波申请执行的案款14596.6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景波确认,被执行人王炳帅、王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景波发现被执行人王炳帅、王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