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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林与温州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林,温州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782号原告:吴志林,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文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9217056Y。法定代表人:张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林与被告温州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吴志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林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已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