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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肖永军、孙永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肖永军,孙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永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永录,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与被执行人肖永军、孙永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永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永军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