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肖永军、孙永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肖永军,孙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永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永录,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与被执行人肖永军、孙永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永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永军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