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恢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明雨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雨,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91-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雨,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1473号户二。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家园5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何明雨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庆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庆在中国银行赤峰克什克腾旗经棚支行(卡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