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明雨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雨,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91-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雨,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1473号户二。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家园5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何明雨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庆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庆在中国银行赤峰克什克腾旗经棚支行(卡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