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华莉与蒋少坤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莉,蒋少坤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40号原告:郑华莉,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蒋少坤,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郑华莉诉被告蒋少坤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30日,原告郑华莉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少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华莉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少坤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莉撤回对被告蒋少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郑华莉负担。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