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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与长春市第二中学工程款纠纷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市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某,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与长春市第二中学工程款纠纷仲裁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红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