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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国平,黄晓媛,杜仲平,广西平果县龙茂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平,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晓媛,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杜仲平,女,1958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县龙茂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城关乡雅龙村。法定代表人黄国平。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国平、黄晓媛、杜仲平、广西平果县龙茂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国平、黄晓媛、杜仲平、广西平果县龙茂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平、黄晓媛、杜仲平、广西平果县龙茂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5660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