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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栓平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平,师海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74号原告:王栓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腊云,系原告妻子。被告:师海燕。原告王栓平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王栓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栓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赵丽媛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