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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蔚、林银珠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蔚,林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林蔚。被执行人:林银珠。申请执行人林蔚与被执行人林银珠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7)闽09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银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7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如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