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冉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141号原告冉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肖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冉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冉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及庄稼损失3000元。本院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冉某及被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