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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学进与张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进,张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3637号原告:卢学进,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帅,男,初中文化,农民,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北京路以南宁夏大道以西华凯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李小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齐海伟,男,1981年4月11日,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沧州市运河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学进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学进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帅缺席无答辩。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我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帅未向我公司进行报案,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实涉诉车辆是否为我公司承保车辆,核实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是否有拒赔免赔情形,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4时45分,张帅无证驾驶冀J×××××号车在沿海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学院路交口处,与沿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卢学进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卢学进无责任。另查:张帅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原、被告双方答辩及庭审质证,车辆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车损费45638元,证据是鉴定报告2、车损鉴定费2280元,证据是票据1张3、施救费400元,证据是票据1张4、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损失50318元。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卢学进经本院确认的50318元损失,证据充分,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张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被告张帅驾驶的的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财产项下赔付原告卢学进财产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48318元,在张帅驾驶的冀J×××××号车所投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8318元,共计50318元。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对原告卢学进的损失赔付后,张帅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张帅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卢学进各项损失50318元。二、被告张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