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绳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绳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绳九,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小学肄业,临时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绳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绳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林绳九在信州区亿升广场大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星月神牌黑色二轮电动车。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43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林绳九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绳九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林绳九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绳九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绳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绳九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林绳九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绳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小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