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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吕金宽与王永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宽,王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6)冀03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宽,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恒,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吕金宽与王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谢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