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吕金宽与王永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宽,王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6)冀03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宽,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恒,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吕金宽与王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谢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