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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会钧、孙专花、武一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会钧,孙专花,武一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29号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沁源县沁河镇商业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斌,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佼,该联社风险资产部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会钧,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河西村人。被告:孙专花,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河西村人。被告:武一瑰,女,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沁源县沁河镇人。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会钧、孙专花、武一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3元,减半收取2911.5元,原告自愿负担1455.75元,各被告自愿共同负担1455.75元。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紫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