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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戴银辉、段良明 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人民法院,戴银辉,段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268号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戴银辉,地址资兴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段良明,地址资兴市看守所。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与戴银辉、段良明罚金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资刑初字第2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银辉、段良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银辉、段良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银辉、段良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