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范晓静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晓静,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范晓静,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米公路。被执行人:孟永胜,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被执行人: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孟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范晓静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