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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3052号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上田明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刚,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於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鸣,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茵独任审���。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陆志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美元10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入会费美元124,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高尔夫球会员价购买价与目前市场价间差价人民币318,000元(上述1、2项美元费用按1:6.5汇率计算,上述3项款项共计人民币180万元);4、判令被告偿付停止提供服务起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1989年6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两张高尔夫球会员证,会员证编号分别为RCA011、RCA012。原告已支付每张会员证的金额��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美元52,000元、入会费美元62,000元,两张共计美元228,000元。其后,被告为原告人员提供高尔夫球场场所及打球服务,原告每年按被告要求按时支付会员年会费并享受相应会员权利。但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发出《会员告知书》,单方违约停止继续提供打球服务。据此,原告诉至本院,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损失不符合双方认可的会员会则;从双方对于会员会则的约定,保证金的实质是会员的入会费,会员享受到会员待遇,不应退还;原告实际为两张会员卡支付的金额为美元124,000元,其中每张会员卡的入会费为美元1万元,保证金为美元52,000元;即便被告应当退还入会费及保证金,也应先抵扣已经享受到的会员权利,按照其取得会员资格的时间、被告经营截止的时间,按年份进行折抵;原告主张的市场差价并不真实存在,双方是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不存在差价。本案球场停业是由于青浦政府的强拆造成,应当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经开庭审理查明:1989年4月25日,被告向伊藤忠商事(株)上海驻在员事务所出具《入会承诺书》两份,分别针对会员编号RCA011和RCA012的会员卡,其上载明“您所购买的上海乡村俱乐部法人A会员类会员证已被本公司接受,根据本俱乐部会则,您被要求在接到承诺书后四十五条内将US$62,000汇入下列指定的任何一个银行中以确定您的会员证。本俱乐部在收到上述汇款的收据后将发放会员证”。1989年6月1日,被告出具编号为000027、000028的正式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RCA011号和RCA012号会员证的入会费各美元1万元。同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会员证号码为RCA011和RCA012的《会员资格证书》各一份,其上均载明“保证金额:US$52,000。兹证明上述法人/个人是上海乡村俱乐部的正式会员,并如俱乐部会则所述,享受该类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优惠。当该类会员人数额满及待补名单建立后,一旦会员申请退会,经公司同意,可要求归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包括所收到的分期支付的保证金”。2015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年会费请求书》,要求原告缴纳会员证号为RCA011和RCA012的2015年1月至12月的年会费共人民币18,000元。原告于同年2月15日向被告发出《联络及确认函》,内容包括:早在1989年6月,我司/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之前身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上海驻在员事务所就已经成为贵司的正式会员(会员证号码:RCA011、RCA012)。作为日中友好商社,为扩大在华经营规模,1992��5月,决定将驻在员事务所变更为中国现地法人子公司,及将“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驻在员事务所”变更设立为“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自此,贵司开具的年会费请求书以及发票等,也均为我司名义,我司一直合法享受和承担会员证号码RCA011及RCA012的会员权利和义务。……我司获知相关政府部门决定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整改。并且,部分文件及文章中记载,贵司已被列入“退出”对象……作为会员,我司对于今后能否确保继续享受会员权利感到非常不安。……鉴于前述,就年会费缴纳以及贵司所面临的退出事宜等,我司在此提出意见和请求如下:(1)关于2015年年会费的支付问题,……除非贵司向我司出具明确书面保证和说明外,我司依不安抗辩,暂缓支付2015年年会费;……(3)一旦发生退出事宜时,就我司取得会员资格时所缴纳的保证金(合计美元16万元),诚望贵��能够依约、且按照我司指定的方式及时予以全额返还。被告收悉后于同月23日回函就原告所提事项进行说明,并承诺,若发生因求偿退出经营而导致终止会员服务的情况,公司一定退还剩余月份的会费。同年3月4日,原告支付2015年度高尔夫年会费。上海嘉港实业有限公司于3月11日向原告开具发票一份,载明:付款单位为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会员年度服务费,单价9,000元,数量2,金额人民币18,0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向被告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拆除高尔夫球场项目。2015年5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责令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诉讼。2016年3月21日,被告告知会员球场已经于2016年3月19日被政府强拆,即日起正式停止营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如合同解除,入会费、保证金应如何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各项高尔夫球场的会员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予解除。自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设施被拆除且已停止经营,该履行障碍能否消除,是判断涉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政府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于,被告的球场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且在养护过程中存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虽对上述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及程序均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涉案球场已被拆除并处于停业状态,故原告有理由相信因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履行障碍能否消除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履行状态不确定的合同,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鉴于原告庭前并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开庭之日(2016年12月13日)解除。二、关于保证金和入会费的返还。首先,对于原告支付保证金和入会费金额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会员证号码为RCA011和RCA012的《会员资格证书》,其上明确记载“保证金额US$52,000”,故本院对原告为两个会员资格共支付美元104,000元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其提供的入会承诺书表明,除了保证金之外,其对两张会员卡又分别支付了美元62,000元的入会费。被告认��入会承诺书中记载的美元62,000元系包含了美元52,000元的保证金和美元1万元的入会费,为此被告提供入会费收据两张,上面载明收到会员证号码为RCA011和RCA012的入会费为各美元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每个会员资格支付入会费美元62,000元并未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书面材料予以佐证,故结合入会承诺书和入会费收据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在保证金之外支付的每张会员卡入会费为美元1万元。其次,关于保证金和入会费应否返还的问题。被告认为,入会费是取得会员资格待遇的前提,原告已享受会员待遇,故不应退还,保证金实质也是入会费,亦不应退还;即使退还,原告已享受会员资格多年,入会费和保证金应当按照年限折抵。本院认为,原告缴纳的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并非接受会员服务的对价,会籍服务合同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关于保证金,被告的会员资格证书和会则均规定会员退会时被告公司归还保证金,且保证金属于会员履约的保证,服务合同因被告未能提供会员服务而解除,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退还保证金。就被告主张的年限折抵问题,本院认为,企业营业期限到期后仍可延续,且被告与原告对于会员资格的年限并无约定,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告知原告系争会员资格存在年限的事实,故被告要求按营业期限确定会员资格年限,缺乏依据,原告缴纳的入会费和保证金应全额退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缴纳相应费用成为被告会员后,被告应按约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高尔夫球场设施于2016年3月拆除,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高尔夫球会员资格购买价与目前市场间差价损失,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确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保证金美元104,000元;二、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入会费美元20,000元;三、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美元124,000元按照2016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98.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70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