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明珠、王志娟与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宏新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珠,王志娟,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宏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8号申请执行人:卢明珠,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娟,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十三委。法定代表人:李金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宏新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金付,该煤矿负责人。卢明珠、王志娟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宏新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卢明珠、王志娟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宏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宏新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