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纳源五金加工厂,王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120号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4723487N。法定代表人:廖巨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梨,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燕,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金田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897619。法定代表人:曹环。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纳源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千秋岭二街四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605025302。经营者:吴孟利。被申请人:王长青,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纳源五金加工厂、王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纳源五金加工厂、王长青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纳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纳源五金加工厂、王长青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占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