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风岗、郭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岗,郭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62号之一申请人:王风岗,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明亮,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风岗与被申请人郭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风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明亮在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明亮在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前,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风志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人民陪审员 曹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