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新淼诉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淼,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405号原告:杨新淼,女,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6-1号2802。法定代表人:栾天。原告杨新淼与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吴睿、安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新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新淼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基本工资1500元加业务提成,2016年7、8月份至今,被告没有给原告开工资,一直拖欠至今并告知原告放假,等候上班通知。以调查核实为理由拖欠,并不提供工资条,在公司办公软件钉钉发声明不开工资,截图已保留。并且不提供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国家规定的保险保障,因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发放原告7、8月工资7200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淼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构成为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加3%签约金额的提成款。2016年8月末被告通知员工放假,原告从2016年9月1日起未再上班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7月份工资1500元、8月份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7、8月份工资72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工牌、钉钉软件截图等证据材料及原告陈述,经审理,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工资的情况,故需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原告未提供存在放款140000元的证据,且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索要提成款的请求,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新淼拖欠工资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市奉金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梅人民陪审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