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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磊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80号被执行人郭磊,小名“二丁”,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被捕前住山西省平顺县。郭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以(2017)晋04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郭磊缴纳罚金1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磊应缴纳罚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磊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郭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郭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磊以人民币10000元至还清欠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