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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石年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年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年卫,男,1984年4月26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年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年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石年卫酒后驾驶面包车载乘车人田某、曹某沿通榆县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道口时被交警抓获。将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石年卫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2mg/100ml,属于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年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通榆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过程、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田某、曹某证言,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石年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年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年卫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考虑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年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董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