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杨正夫、天津阿幸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杨正夫,天津阿幸豆业有限公司,刘宝乐,邹梅,王会臣,张友艳,天津市鑫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6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被告:杨正夫,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天津阿幸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沟供应站沙石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正夫,总经理。被告:刘宝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邹梅,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会臣,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友艳,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鑫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富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宝乐,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杨正夫、天津阿幸豆业有限公司、刘宝乐、邹梅、王会臣、张友艳、天津市鑫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68元,减半收取计14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