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县常乐集乡天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县常乐集乡天鑫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晓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亚,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徐新建,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中队长。被执行人:曹县常乐集乡天鑫小学。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户庄。法定代表人:朱爱萍,系该小学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曹县常乐集乡天鑫小学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庄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