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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志慧与金永生、李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慧,金永生,李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慧,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金永生,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李暖,女,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永生、李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永生、李暖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志慧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襄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