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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保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保10号之二申请人: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被申请人: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71号。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9982912-6。被申请人: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茶叶广场)A栋。法定代表人唐晟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8KKP1F。本院在执行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英山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英山县支行18×××75账户及账户内存款,至总额满2957.6万元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