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27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苗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日,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二被告共偿还借款20万元。被告李某、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李某与王某于2003年1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20日经政府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某、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志峰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顾亚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