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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晏其惠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其惠,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晏其惠,女,1973年11月3日生,苗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组织机构代码:682351261。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晏其惠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刁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