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胡程桉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亮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程桉,住天津市宁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王文亮,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王文亮与胡程桉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程桉驾驶的冀BX**号小型轿车一辆。胡程桉于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程桉已提供现金担保,胡程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程桉驾驶的冀B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