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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裴小文诉被告张俊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小文,张俊,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28号原告:裴小文。被告:张俊。被告:韩玲。原告裴小文诉被告张俊、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裴小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裴小文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