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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亓强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强,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54号原告:亓强,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登峰,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伟,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强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亓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亓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亓强负担。审 判 长  季卫光审 判 员  夏振亚人民陪审员  邵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