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亓强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强,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54号原告:亓强,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登峰,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伟,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强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亓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亓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亓强负担。审 判 长 季卫光审 判 员 夏振亚人民陪审员 邵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