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永良与通润矿业技术开发(天津)有限公司、福煦矿业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良,通润矿业技术开发(天津)有限公司,福煦矿业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王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35号原告:刘永良,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原告之妻),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通润矿业技术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6-231室。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职务经理。被告:福煦矿业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经理。被告:王耕,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永良诉被告通润矿业技术开发(天津)有限公司、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王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4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