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文安诉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会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安,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648号原告李文安。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锋(特别授权)。原告李文安诉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会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因尚需收集证据,原告李文安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文安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