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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国银、王艳东、郭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国银,王艳东,郭永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99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洋,男,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曲国银,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艳东,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郭永霞,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国银、王艳东、郭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