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同月20日换押至赣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袁东,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曾某利用某软件在某游戏网站注入漏洞,获取了某游戏的数据库及游戏管理员的账号密码。尔后,被告人曾某以此账号密码登录江西某公司研发的某游戏的服务器及该游戏运营维护人员陶某某的QQ云盘,下载了某游戏的数据库文件和服务器端,并公开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物品等,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曾某在其四川南充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曾某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2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某、陶某某的证言、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QQ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零钱明细表、支付宝账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曾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清。)二、将公安机关移送的被告人曾某的退赔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九百元,发还江西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明志华代理审判员 郭 澎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荻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