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河北省(2017)冀0207民初10198号原告: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原告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60元,共计2290元由原告恒硕(唐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