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厚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厚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815号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7884-5。法定代表人曹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波,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宋厚辉,男,1985年5月10日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厚辉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交纳675元,由原告恩施州昊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绍阶审判员 蔡 妮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