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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爱英与韩完军、范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英,韩完军,范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曹爱英,农民。被执行人韩完军,农民。被执行人范会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爱英与被执行人韩完军、范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韩完军、范会琴归还申请执行人曹爱英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2月25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已付7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除已给付的利息7000元外,由被执行人韩完军、范会琴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万元,并由被执行人韩完军、范会琴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初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