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景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景超,纪万良,薛继东,焦洪华,焦朋飞,陈志强,胡汝行,焦洪娥,陈智东,陈玉良,王九青,王建军,杨全乐,姚蒙,马庆莲,张明义,刘殿柱,刘殿利,李刚,董景瑞,白博贵,陈希岭,叶成霞,胡占娣,孟凡荣,周茹芳,陈希孔,叶福祥,付洪新,王建强,王泉,李立明,张炳田,张观普,张守城,薛从刚,代国亮,高相田,王观琛,郑福利,李凤岐,董金峰,张立金,郭志一,孙书桐,纪某,魏向义,贾文来,陈志宽,刘冬冬,纪宝峰,张文才,王建新,薛从水,陈健,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岳天辉,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万良,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继东,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洪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朋飞,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强,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汝行,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洪娥,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智东,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良,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九青,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蒙,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莲,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义,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殿柱,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殿利,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景瑞,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博贵,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希岭,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成霞,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占娣,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荣,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茹芳,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希孔,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福祥,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洪新,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泉,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明,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田,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观普,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从刚,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国亮,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相田,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观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福利,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岐,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峰,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金,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一,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书桐,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向义,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来,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宽,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冬,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宝峰,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才,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新,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从水,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8号。法定代表人:及艳照,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小杜庄村。负责人:孙秀云,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义、董景瑞、代国亮、张观普、王九青、张立金、薛继东、王建军、王建强、张炳田、郭志一、付洪新、纪万良、叶成霞、孙书桐、纪某、魏向义、陈志强、薛从水、高相田、王泉、杨全乐、姚蒙、焦朋飞、陈希孔、刘殿利、李凤岐、贾文来、叶福祥、孟凡荣、胡占娣、李立明、陈志宽、刘冬冬、周茹芳、胡汝行、李刚、马庆莲、董金峰、陈希岭、焦洪娥、焦洪华、张守城、刘殿柱、纪宝峰、陈智东、白博贵、陈玉良、王景超、王观琛、薛从刚、张文才、郑福利、陈健、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王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上诉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王兰英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