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奉化市梦园特种钢材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奉化市梦园特种钢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镇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8258-9。法定代表人:徐娜,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燕萍,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奉化市梦园特种钢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区。负责人:葛建伟,该厂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梦园特种钢材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梦园特种钢材厂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