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史晓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史晓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330号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富璞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史晓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5226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