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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龚谦、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谦,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龚谦,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兴山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青富,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谦与被执行人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谦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胜乾 关注公众号“”